
2023年4月,广东深圳的蒋女士因卵巢癌去世。她在离世前立下遗嘱,将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遗赠给朋友王先生,并将约三千万元的财产留给两位女儿继承。蒋女士的母亲未分得遗产,弟弟分得当时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离世前一个月,蒋女士与第三任丈夫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先生分得1000多万元的财产。

张先生对蒋女士将两个女儿的监护权指定给王先生感到不解,并将王先生和遗嘱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院。今年1月,张先生收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张先生原是某211大学的特聘副教授,2016年在国外与蒋女士相识并结婚。两人有两个法定女儿。2023年3月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协议,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蒋女士名下的深圳市3套房产、惠州市1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还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共计230万元。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先后获得3套深圳房产和15万元现金。

蒋女士在与张先生离婚前,于2023年1月30日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全部遗赠给朋友王先生。王先生是蒋女士合作了15年的朋友。蒋女士在遗嘱中写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

2023年3月5日,即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订立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自己的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在蒋女士去世前几天,她立下新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蒋女士将价值三千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留给两个女儿继承,房产待女儿22周岁时继承,而管理遗产人是卢女士。
法律文书显示,除了房产,蒋女士在国内外拥有存款760多万元。蒋女士去世后,海外账户发生了被盗的情况,卢女士已报案处理。尽管张先生指控卢女士对此应负责,但没有证据显示卢女士与此相关。
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蒋女士离世后才知道财产分配和女儿监护权的详细安排。最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两个女儿的监护权问题。蒋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张先生认为她订立遗嘱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蒋女士在遗嘱中称“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调取的病历资料显示,蒋女士曾在2015年至2022年就诊12次,先后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多动性障碍”。
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已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移交和过户给张先生,或支付股权收益款380万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2500元至两女儿22岁止,每月支付3.8万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监护风险成本2.2万元至18岁止。
面对张先生的指控,王先生和卢女士辩称,张先生及两个未成年女儿小开、小欣主张“遗赠附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证遗嘱明确记载“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子女”仅为情感寄托,不构成法律义务。多份遗嘱效力无冲突,遗赠行为合法有效。遗嘱内容相互独立,内容无抵触,无因果关系,张先生及小开、小欣主张“结合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律依据,遗嘱不违反公序良俗。蒋女士通过公证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自由原则,且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遗产份额。
今年1月,张先生收到法院判决书。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为遗赠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但本案中,蒋女士在遗嘱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顾其女儿,并非对接受遗赠设定的条件和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承担。判决书显示,在蒋女士去世后的2023年4月28日,她在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权已变更登记到王先生名下。广东某公司是深圳市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南山区人民法院另一份判决也驳回了张先生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主张,认定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同时也认定张先生是两个女儿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支付部分款项给张先生。张先生表示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胜亿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